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fā)出《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有關負責人在談及此《通知》時表示,對于高收入者股權轉讓所得、房屋轉讓所得及其他財產轉讓所得等,將加大計稅依據的審核力度,嚴格執(zhí)行相關稅收政策。
近幾年來,圍繞個稅交納的“貧富倒掛”現象,以及個稅集中在工薪階層而造成的“殺富濟貧”爭議,都使得“富人納稅太少”成為一個焦點性話題,但凡每次有關納稅尤其是個稅決策調整時,都會拿出來集中討論一番。
誠然,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作為占有社會資源更多的富人,從道義與責任上講應當承擔更多的納稅義務,這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征稅原則。尤其在當下中國基尼系數不斷拉大、財富初次分配“二八現象”趨勢明顯的情況下,公眾與政府更希望通過納稅對財富的二次調節(jié),盡可能達到傾斜于困難群體與加大公共服務投入的宗旨。
但,對于納稅還有一句名言,即“無代表,不納稅”。公民之所以認同納稅制度,是因為政府本身并不具備生產性,公民要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各種公共產品和服務必須付費,這種付費的形式就是納稅,所以,除了貧困線以下的人群,公民要享受公共服務,就必須付費(納稅)。這就構成了一個基本邏輯前提――真正的納稅人一要盡到納稅的法定義務,二要依法享有與行使納稅人及公民權利。因此,目前我們所談論的公民納稅義務意識的淡漠,往往集中于為人所知的不愿納稅不想納稅,卻似乎遺忘了納稅人權利意識的“淡漠”,這就容易造成頻繁誤讀,即每次征稅階段性總結或納稅制度改進,都圍繞著“誰該多納稅,誰該少納稅”的爭議,諸如個稅起征點。
窮人也好,富人也罷,在納稅同時也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提出:作為納稅人,我們有權要求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質量同步提升,比如,在教育、醫(yī)療、住房等領域的政府投入加大,改變公共教育投入占GDP4%比例長期不達標的狀況,改變醫(yī)療領域政府當“甩手掌柜”導致“以藥養(yǎng)醫(yī)”畸形循環(huán)的局面,改變住房領域廉租房、經濟適用房數量少得可憐且頻頻被相關政府部門擠占的情況……
更重要的是,民眾理應獲得在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及開支審核流程中的真正知情權、參與權與決定權,要求政府財政預算及開支的細節(jié)性公開。
由此,輿論尤其是公共部門不能只關注“富人納了多少稅”。我們的稅流向何方,當我們納稅后應享哪些權利并得以落實,這些問題必須成為納稅相關公共決策的前置議題。作為一個納稅人,我們希望在拿到一張“完稅證明”的同時,也有更詳盡的對政府可提供哪些公共服務的權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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