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qū)飆車和酒后駕車不時造成奪命慘案,引發(fā)了人們強烈的不安全感。出于“免予恐懼”的本能要求,輿論強烈呼吁從嚴懲處視人命如草芥的肇事者,并要求修改相關法律條文,加強懲治力度以儆效尤。我認為這主要是想讓法律適應中國進入汽車時代的大環(huán)境,所謂“仇官”“仇富”只是次生的緣由,擔心有權有錢就可逃脫懲辦而縱容有特權者更放肆。
一些地方的司法機構體察這種民意,嚴懲肇事者,并擬出臺相關法規(guī)遏制飆車和酒后駕車行為。如南京擬對醉駕肇事者終身禁駕,福州將對鬧市飆車傷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成都中院開創(chuàng)了將醉駕致4人死亡者判處死刑的先例……
對這樣的輿論與判例,當然可以發(fā)表不同意見。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仁文先生,7月25日在《新京報》發(fā)表《取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文,主要觀點是:胡斌被判交通肇事罪是適當?shù)?,張明寶醉酒駕車也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對現(xiàn)在的交通肇事罪進行修改,對嚴重的醉酒駕車行為以交通危險罪論處。我覺得,在法律修改之前,判決只能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內(nèi)從重,這是不錯的;修法當然要重視法律專家的意見。但是,法學家劉先生也不要太自信,以致輕視民意。
劉文表白:“對于胡斌飆車一案,筆者從一開始就站在專業(yè)的立場表明過自己的態(tài)度,遺憾的是,已經(jīng)沸騰了的民意很難聽得進這種聲音?!边@話我也“很難聽得進”。讀劉文,我覺得他在自己熟悉的法學某一領域,在法律條文方面,也許很“專業(yè)”,但在犯罪心理學和社會心理學方面就相當“業(yè)余”,可能還不如常人。
他說:“綜合胡斌飆車的案情,他主觀上雖然存在違章的故意(超速),但對撞死人這種結果的發(fā)生應當是持過失的態(tài)度的,即他或者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這種后果,或者過于自信,以為自己的駕駛技術好,不會出現(xiàn)這種后果。”這話說得好傻好天真!胡斌肯定能夠“預見”,鬧市飆車不是電玩游戲中的飆車,違章不是好玩的,一旦出事后果難以控制,可能致人死傷;但他并不減速,這就是對事故持放任態(tài)度的“間接故意”。說胡斌可能是對自己的駕駛技術“過于自信”,我絕對不信。他不知道那么快的車速飆過斑馬線,不論他車技多么好,一旦撞上人根本來不及操控(剎車或避讓)?
如果說韓寒參加職業(yè)賽車的“飆車”是出于自信,這我信。職業(yè)賽車手飆車像攀巖、登珠峰的人一樣也知道有亡命的風險,但他們自信可以幸免,或愿意拿自己的命賭一把。甚至醉酒駕車肇事也可以說是“過于自信”,我們知道酒鬼分明喝高了也總是嚷“我沒有醉我沒有醉”。但胡斌飆車卻不能說是對車技“過于自信”,他是對自己“擺平”事故的能力過于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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