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2013-12-11 16:47? ?來源:省安監(jiān)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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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shù)木唧w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guī)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guī)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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