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烏魯木齊在線-亞心網(wǎng)報道,因違規(guī)動用公司8400萬元炒股,導致企業(yè)虧損2900余萬元的新疆天富電力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天富熱電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董事長成鋒,日前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
與成鋒同罪一起領刑的,還有另外三名被告人。他們案發(fā)前均為天富公司的管理人員。被告人馮某因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張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趙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審案查明,新疆天富熱電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天富股份公司)于2002年2月28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屬于國有資產控股企業(yè),股份界定為國有法人股,其持股單位為石河子電力集團公司。
2002年7月,時任天富股份公司證券投資部經理的馮某以部門名義,向公司董事長成鋒提交了一份建議對證券二級市場進行投資的請示,成鋒未召集董事會審議批準,決定該項投資,并安排公司財務總監(jiān)張某給馮某調撥了一億元資金,并虛假做帳。后來馮某將其中的1600萬元返還公司,剩余8400萬元用于炒股。
2002年至2006年期間,為避免投資證券二級市場的行為被證券監(jiān)管部門發(fā)現(xiàn),成鋒安排張某和時任公司財務部經理的趙某在公司年檢、年度財務審計時,多次高息從證券公司融資彌補該缺口。
2006年4月,天富股份公司退出股票市場,虧損高達29901480.54元。在此情況下,張某和趙某仍不真實做帳,想法掩蓋股票投資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人成鋒和馮某、張某、趙某,身為國有公司管理人員,濫用職權,違法動用國有公司資金炒股,且給企業(yè)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圍內處罰。被告人成鋒、馮某系主犯,被告人張某、趙某系從犯,根據(jù)各自職責和分工不同,法院依法作出以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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