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機會創(chuàng)造機會”
辦事必撈,有機會就撈,沒有機會創(chuàng)造機會撈———這是陳承的處事“警句”。
1997年至1999年,在財政局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工作期間,陳承利用小汽車采購指標的初審報批職權,接受某保險公司請托,公開在辦公室內推銷商業(yè)保險,甚至以幫助減化手續(xù)和程序為條件,誘導當事人購買其介紹的保險,將工作崗位變成了保險分理處,并先后收受保險公司所送的萬余元財物。
2000年,在接受委派負責某賓館裝修工程期間,其在材料進場驗收、工程項目的變更復核等方面,縱容工程承包商多報多支,獲取豐厚的利潤。同時,還利用和工程承包商一起進建材、檢查工程質量等機會,先后索取、收受承包商4萬余元錢物。
在契稅征繳工作中,對非原始納稅資料進行審核是把好關口、防止稅收流失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在發(fā)票復印件上更改購房人等要素更是絕對禁止的,然而這在陳承眼中卻成為了不可錯失的“發(fā)財之道”。
在核簽有關復印件時,對一些改動了申報要素的人,陳承常常會“沉下臉”,對當事人做出這樣的表示:“你這一改就可以少繳一次房產交易的稅金,哪有這樣的好事。”
不過,只要對方“心領神會”地送上酬金后,陳承就會立刻“變臉”,有時候,甚至嫌當事人造假造得不真實,還會主動提出修改意見。
而另一項掌握在陳承手中的權力,也被他“發(fā)揮”得淋漓盡致。
房產計征價格的自由裁量權原本主要用于一些有明顯差異的個案,本應從緊從嚴掌握,不過,陳承考慮“是否行使”的出發(fā)點則是個人私利。
據陳承供述,某個體老板購買一套連家店面房,從正常渠道核算下來,需繳納契稅的金額較大。該老板結識陳承后,送去1萬元現金,陳承便動用了核價權限,以少征4萬余元稅金為代價,給其辦理了契稅征繳手續(xù);
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為契稅所代征契稅款,陳承沒有按規(guī)定時間追繳稅款入庫,而是將80余萬元的稅款給其無償使用半年之久。而他之所以這樣做,僅僅是因為這家房產公司送給他價值4000多元的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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