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的合法權益可通過確認外嫁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得到全面保護 同去年一樣,今年的《意見》中繼續(xù)對“完善農村留守兒童和婦女關愛服務體系”做出明確。 不一樣的是,《意見》首次就保障外嫁女的土地權益做出要求,要“深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民主協(xié)商的基礎上,做好成員身份確認,注重保護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權利”。 我國法律、中央文件和政府規(guī)章一直以來都強調平等保障女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但現(xiàn)實中,仍存在侵害農村女性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現(xiàn)象。 對此,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張保紅認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主要面臨兩大難題:一是土地是固定的,而婦女卻常常因婚姻而變動居住地。農村婦女出嫁就很難再享有出嫁前的土地權益,即使享有也很難經營。二是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wěn)定與保障婦女土地權益的規(guī)定矛盾?!皨D女面臨婚嫁問題,其土地權益并不是穩(wěn)定不變的。30年不增不減強調穩(wěn)定,強調經濟效率,保障婦女土地權益強調公平,二者出現(xiàn)矛盾?!?/p> 為改變這種狀況,去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新增兩條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規(guī)定,一是第十六條規(guī)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承包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二是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林權證,這些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這兩條規(guī)定特別是‘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林權證’的規(guī)定,解決了已婚婦女在婆家的土地權益問題。但這兩條規(guī)定也帶來了新的疑問,即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外嫁女要不要也列入娘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林權證之中。”張保紅解釋道,“如果列入,她們已不是娘家的家庭成員;如果不列入,她們又在娘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益?!?/p> 實踐中,外嫁女的土地權益更多的是不列入娘家的土地權證之中?!笆聦嵣?,即使列入也面臨前述的難題:土地固定,外嫁婦女很難經營娘家的土地。即使經營的,也時常會與娘家發(fā)生沖突?!睆埍<t說。 在這種情況下,張保紅認為,今年《意見》重提外嫁女的合法權利保護具有與以往不同的意義。“一是給出解決問題的路徑,即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通過民主協(xié)商解決。二是強調成員身份確認和保護外嫁女的合法權利。這一方面擴展了外嫁女的權利范圍,即不僅包括土地權益,而且也包括其他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提出了一條新思路,即可以通過確認外嫁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來全面保護外嫁女的合法權益?!?/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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