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召開研討會——
重構夫妻債務規(guī)則 避免因婚姻“被負債”
作為一家中央級媒體的記者,李秀萍因前夫借的一筆280萬元的債務而陷入困境。經過法院兩次審理,在李秀萍看來這筆并未用于她和前夫共同生活的債務,因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所借,被法院依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李秀萍唯一一套房產被法院查封,工資被凍結。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p>
“個案中感到無能為力”的李秀萍結識了與她有著類似遭遇的人,她們作了一個調查,呼吁盡快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結合調查報告,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日前召開夫妻債務規(guī)則研討會。
適用“24條”判定夫妻共同債務案件激增
李秀萍告訴中國婦女報·中華女性網(wǎng)記者,她們在2016年4月底開始做問卷調查,呈現(xiàn)受害人群體特征,帶動大家告別創(chuàng)傷、精神成長、跳出個案、推動修法。
調查報告顯示,根據(jù)2017年1月1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數(shù)據(jù),伴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逐年高發(fā),適用“24條”判定夫妻共同債務案件在2013年突破萬件,達到18039件,2014年和2015年此類案件數(shù)量激增,分別高達8萬余件和8.8萬余件,2016年增至12萬余件。記者發(fā)現(xiàn),2005年到2012年,此類案件數(shù)量均在低位徘徊,2012年僅為4149件。
調查報告顯示,在非舉債的夫或妻一方稱對債務并不知情的情況下,適用“24條”判定夫妻共同債務案件比例也逐年遞增,2014年和2015年連續(xù)兩年激增至萬起以上,2016年該項數(shù)據(jù)已高達1.5萬余起。
調查報告顯示,參與實名調查的527人稱對涉案借款毫不知情,超過52.8%的舉債方跑路或因各種原因缺席審判,完全無處質證,舉證難度極大。僅25.8%的涉案訴稱借款可能用于經營;27.7%的涉案訴稱債務為虛假債務、涉案訴訟為虛假訴訟;52.6%債權人為職業(yè)高利貸者。
對527位“被負債”者的問卷調查顯示,87.1%為女性,12.9%為男性;80.6%受過高等教育;86.7%擁有穩(wěn)定工作及收入。
李秀萍介紹,77.8%的舉債方資不抵債或逃債,導致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后根本無處追償。受害人群體嚴重缺乏有效社會支持系統(tǒng),部分受害人表現(xiàn)出創(chuàng)傷后應激障礙。
“24條”難免使非簽約方的財產權利受到損害
除了第24條,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規(guī)定還包括以下兩條:婚姻法第41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shù)?,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李秀萍告訴記者,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guī)定過分注重債權保護,幾乎免除債權人在締結債務時的一切審慎注意義務,卻忽視對婚姻關系中不知情非舉債人一方權益的保護。規(guī)定的兩種例外情形不符合我國國情。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外大額舉債,并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為夫妻共同利益”這一本質特點。這種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違反婚姻法第41條的立法精神。
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薛寧蘭看來,婚姻法第41條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已有明確規(guī)定,即“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違背了這一立法的初衷。
已故著名法學家楊大文教授主編的《親屬法與繼承法》一書對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提到,“由于這個司法解釋強調的僅是合同中有無明確的約定為個人債務以及債權人是否知道夫妻雙方有實行分別財產制的約定,而在實踐中又不能完全排除簽約方的債務并非用于婚姻共同生活的情形,有時難免使非簽約方的財產權利受到損害?!?/p>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顧問陳明俠認為,“24條”的問題不只涉及維護婦女權益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因為涉案當事人可能是女性,也可能是男性,還可能涉及子女,應加以正視,盡快采取行動。
2016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網(wǎng)站發(fā)布《關于“撤銷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建議”的答復》。答復稱,目前,現(xiàn)行司法解釋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判決遵循的原則沒有問題。既然結婚后夫妻的收入是共同的,那么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也就應當共同償還。在司法解釋(二)第24條“但書”的兩種情形外,如配偶一方舉證證明所借債務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需盡快重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李秀萍等呼吁,盡快廢除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或者修正、重構夫妻共同債務規(guī)則。李秀萍告訴記者,必須嚴格限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有兩個:一是舉債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二是舉債是否夫妻共同合意。一方舉債必須具有家事代理性質,并嚴格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范圍內,才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明顯超越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借貸,必須經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僅一方簽字的都視為其個人債務,配偶不負連帶責任。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謝海定檢索學術研究文章后發(fā)現(xiàn),學者們普遍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在法律邏輯、實踐中都存在問題。大多數(shù)學術觀點認為,“24條”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補充夫妻共同同意以及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程序法上,需要從舉證責任上加以完善。
薛寧蘭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當時出臺是有其合理性的。如今市場經濟不斷發(fā)展,社會各種亂象影響到婚姻家庭。“24條”帶來的問題反映出我國婚姻家庭法長期缺乏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這一制度。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時,應在夫妻關系一章中增設日常家事代理權制度。在日常家庭事務范圍內,夫妻互為代理人。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同時在夫妻財產分割部分,專條界定夫妻債務,即夫妻為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和履行法定扶養(yǎng)義務所負債務,是共同債務。共同債務在離婚時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以雙方個人所有財產均等償還;發(fā)生爭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成員徐卉認為,舉債需夫妻共同簽字問題,其他國家相關法律并未要求,是作為大家都會遵守的民間習慣,債權人從規(guī)避風險的角度知道舉債人已婚一定會要求夫妻雙方簽字。在我國處于轉型時期的當下,從規(guī)范的角度,可以要求夫妻對外舉債必須共同簽字。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復中也表示,將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問題的立法調研工作。待條件成熟時,將就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制定新的司法解釋,為更好地保護婚姻案件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依據(jù)。通過家事審判改革試點工作的推進,加大審判指導力度,通過指導性案例的集中發(fā)布,明晰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統(tǒng)一司法裁判尺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