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安全條例草案要求校車通行優(yōu)先
來源:京華時報 2012-03-30 編輯:唐麗萍
6 明確法律責任 對違法使用車輛或提供校車服務、不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等,分別規(guī)定了法律責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人群劃分更利于定責 【解讀】在罰則部分,袁桂林在之前參與討論時提出,征求意見稿許多是舉例說明,一旦出現(xiàn)具體的違規(guī)情況,不易追責,容易推諉扯皮。他認為,最好以人群為線索。比如,生產廠商要生產什么車輛;運營公司要購置什么車輛;司機要如何操作駕駛;跟車的看護人員有什么行為規(guī)范;學校校長如何教育學生;家長有什么責任;孩子乘車應注意什么,有什么行為要求;政府的責任是什么。要按人群來說,而不是按事情來說,不同的身份,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要求,一定要說到這一步才有意義。 不同的人看了才知道自己要怎么做,這樣各盡其責,校車才能真正安全。安全問題不是小事,責任問題沒說清楚,法案的教育價值就沒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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