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稅局原副處長受賄186萬
來源:法制晚報 2011-06-24 編輯:黃水來
本報訊(記者王?。┰诠ぷ髦辛⒐Λ@獎無數(shù),但同時收受賄賂高達186萬元的市地稅局原副處長彭英斌一審被東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這是記者今天獲悉的消息。 檢方指控,彭英斌在擔任北京市地稅局計劃財務處副處長等職務期間,涉嫌在地稅局的招投標和政府采購過程中,收受三家公司負責人共計186萬元“好處費”,已經構成受賄罪。 彭英斌16歲參加工作,2003年調進市地稅局。 由于他讀過研究生,屬于高學歷人才,很快被派往門頭溝工地負責檔案館的建造工作。在地稅局檔案館工地待了兩年后,2006年彭英斌擔任計財處副處長。據(jù)他本人介紹,在30多年的工作生涯中曾“立功無數(shù)”。 然而,從2005年擔任工地負責人開始,彭英斌便收受賄賂。 2005年工地結算時,他為北京市某建筑公司在工程施工及結算過程中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總經理王某送予的40萬元。 2008年至2009年間,彭英斌又利用負責審計結算、政府采購等職務便利,為兩家裝飾裝修公司提供幫助,分兩次收受兩公司項目負責人給予的49萬元。 第三家行賄的公司是2005年彭英斌在北京地稅局采購電子設備期間認識的。 在政府采購的招投標過程中,彭英斌向參與招投標評審的專家推薦了該公司,分多次收受該公司負責人給予的好處費97萬余元。 據(jù)了解,彭英斌是被自己上級——市地稅局原助理巡視員任依娜的受賄案牽出來的。 2007年初,副局級職位的任依娜向在招投標小組有決策權的彭英斌打了聲招呼,幫助一家公司順利中標。這聲招呼就讓任依娜收到了550萬元的賄賂款。任依娜案發(fā)后,將彭英斌牽出。目前任依娜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審理后認為,彭英斌并非主動投案,被抓獲時偵查機關已掌握其受賄的部分犯罪線索,彭仍不能主動坦白本人的其他受賄事實,不應認定為自首。 彭英斌檢舉揭發(fā)的他人犯罪線索,已被偵查機關掌握并立案,故不應認定為立功。 鑒于彭英斌自愿認罪,退繳部分贓款,可從輕處罰。法院判處彭英斌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