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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蠻拆遷利益巨大,所謂“為了百分之二百的利潤,甘冒上絞刑架的風(fēng)險”,但中國的野蠻拆遷者肯定沒有上絞刑架之虞,因為中國法律在懲治野蠻拆遷方面相當蒼白。 【>>>詳細】 【延伸閱讀:雇兇暴力拆遷必須依法嚴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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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強行收回已經(jīng)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但如果是為了商業(yè)開發(fā),則應(yīng)由被拆遷人與拆遷人平等協(xié)商達成一致,不能強制拆遷。從實際來看,大多數(shù)拆遷都以“公共利益”的名義進行,但實際上大都是“商業(yè)開發(fā)”。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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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行《拆遷條例》整體立法理念仍是以保障政府權(quán)力為中心,過于強調(diào)公民“服從的義務(wù)”。隨著憲法和法律對私權(quán)保護的加強,以及公民維權(quán)意識的增強,這種舊有思維下的法律規(guī)范已經(jīng)不合時宜。所以,拆遷法治化的首要路徑就是確立權(quán)利保障理念,通過立法控制和規(guī)范政府拆遷的權(quán)力。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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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在補償方面漫天要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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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方在拆遷過程中簡單粗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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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fā)商的補償標準過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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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團合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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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拆遷過程中表現(xiàn)疲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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