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安全問題多發(fā)態(tài)勢尚未得到根本扭轉的當前,將摻假造假行為直接入刑,用刑法的威懾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墻,實乃題中應有之義】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張高麗日前主持召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張高麗強調,要完善食品安全行政執(zhí)法程序,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完善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推動摻假造假行為直接入刑,用最嚴厲的處罰堅決遏制和打擊違法犯罪行為(1月5日《21世紀經(jīng)濟報道》)。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其中,源頭上的摻假造假是導致食品安全事故多發(fā)的重要原因。相對于其他食品安全隱患,源頭摻假造假由于隱蔽性強、監(jiān)管難度大,往往成為打擊的盲點。加之,司法實踐中客觀存在的取證難、入罪難、追訴難等問題,更是讓源頭摻假造假行為難以被及時懲處。因此,在食品安全問題多發(fā)態(tài)勢尚未得到根本扭轉的當前,將摻假造假行為直接入刑,用刑法的威懾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墻,實乃題中應有之義。 在打擊食品安全法犯罪方面,雖然我國已經(jīng)有了相對完善的法律體系。但是,無論是2011年頒布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還是2015年4月修訂的被譽為“史上最嚴”新食品安全法,以及“兩高”于去年出臺的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都沒有將源頭摻假造假行為納入刑法直接懲治的范疇。這種情況下,摻假造假者很容易成為漏網(wǎng)之魚,進而難以有效從源頭上懲治食品安全犯罪。從這個角度講,將危害食品安全的摻假造假行為直接納入刑法懲治范圍,也有利于豐富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 “法律是人類為了共同利益,由人類智慧遵循人類經(jīng)驗所作的最后成果?!碑斍?食品安全問題已成為腐蝕“舌尖安全”的毒瘤,影響到了全社會的共同利益,加大對源頭摻假造假行為的懲治力度是刑事法律應有的擔當,同時也要注意與其他手段相互銜接、密切配合。具體來說,一方面要完善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推動摻假造假行為直接入刑,用最嚴厲的處罰堅決遏制和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另一方面,要在嚴格執(zhí)法上做足文章,認真落實食品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堅持源頭嚴防、過程嚴管、風險嚴控,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過程采取徹查隱患、處罰到人、公開信息的綜合措施。同時,還要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推動食品安全標準與國際標準對接,用最嚴謹?shù)臉藴蕿槭称钒踩峁┗A性制度保障。 總之,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任何環(huán)節(jié)的失守都可能留下致命的隱患,源頭上的治理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直接推動危害食品安全的摻假造假行為入刑,讓始作俑者失去“躥出籠子”的機會,可以說是抓住了從源頭保障食品安全的“牛鼻子”,理當堅定不移地向前推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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