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門頭溝區(qū)原副區(qū)長閆永喜因貪腐問題于2010年被中紀委雙規(guī),其子閆某先后給同學父親尹某328萬元,尹某稱其在中紀委有關系,可以把閆永喜撈出來,且保證不會判刑,結果閆某上當受騙。而早前媒體報道,鐵道部原部長劉志軍為撈出被中紀委調查的其下屬何宏達,通過丁羽心找到 “有關系”的劉某,先后付給劉某4400萬元,結果也是被騙。 類似這樣“撈人”被騙的案例不勝枚舉,但當事人往往還是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甚至心甘情愿被騙,他們在出事后找辯護律師時,大多也是沖著這個律師是否有“關系”而去,而對于案件本身專業(yè)問題則不是首要考慮的,只要某個律師有“關系”,并承諾了結果,當事人就愿意不計代價地付出,把專業(yè)服務妖魔化成純粹的“拉皮條”活動。有記者從相關司法機關了解到,近年來謊稱“有關系”能“運作”或“擺平”有關方面,以此騙取錢財?shù)陌讣?shù)量和涉案數(shù)額均呈現(xiàn)上升趨勢。 無論是閆永喜還是劉志軍,他們均曾經是大權在握的高官,比普通人更看得清、看得透司法弊病之所在,于是毫無例外地將“關系”作為首選救濟途徑。我國司法公正曾飽受詬病,司法公正首先是程序公正,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長期處于封閉性調查狀態(tài),家屬聘請的律師遲遲得不到會見,這自然會讓人想到找“關系”,而所謂的“關系”也正好利用案件信息的不對稱去騙人。 令人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出臺了有關司法改革的綱領性文件,其中明確提到保障律師依法執(zhí)業(yè);推動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審判執(zhí)行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等,期待這些舉措能落到實處,真正樹立司法公正形象,讓“撈人”者不再有生存的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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