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例能否叫停嫖宿幼女罪
2015-03-04 15:24:55?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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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邛崍兩名男子與組織賣淫者介紹來的13歲幼女發(fā)生了性關系。一年前,邛崍檢察院對這起嫖宿幼女案,在全國首次以強奸罪提起公訴,引發(fā)全國關注。2日,記者獲悉,經過一年的審理,邛崍法院作出判決,在國內首次對兩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強奸罪判刑,并從重處理,分別判兩人有期徒刑5年。(3月3日《成都商報》) 近些年來,一些重大惡性的、涉及多名幼女的嫖宿幼女案,比如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由于受到嫖宿幼女罪最高量刑有期徒刑15年的限制,導致法律無法對重大嫖宿幼女案的犯罪分子進行嚴厲打擊,不能判處無期徒刑或最嚴厲的死刑。由此讓一些犯罪分子鉆了法律的漏洞和空子,使得嫖宿幼女罪淪為一些犯罪分子的“庇護傘”,引起社會的廣泛爭議和公眾的強烈不滿,社會上要求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聲比較大。特別是近年的全國“兩會”上,年年都有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提交要求廢除嫖宿幼女罪的提案、議案,比如全國人大代表、山東藝術學院副院長劉曉靜,全國政協(xié)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朱征夫在正在召開的全國“兩會”上,又一次呼吁廢除嫖宿幼女罪。 事實上嫖宿幼女罪的最大之惡,并不是最高量刑不如強奸罪,不能將犯罪分子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是嫖宿幼女罪這個罪名本身就是對幼女的一種侮辱和二次傷害,在道德導向上存在很大問題。一方面,按照《刑法》對強奸幼女行為的定性,不管幼女在主觀上是否“自愿”,只要是和幼女發(fā)生性關系就屬于強奸行為,就一律按照強奸罪論處,這也是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通例。另一方面,最關鍵的是,嫖宿幼女罪實質上是對不懂事的幼女的歧視,是變相的將未滿14周歲的幼女劃分為“賣淫妓女”與“良家幼女”兩類。而未滿14周歲的幼女,在生理和心理上都不成熟,欠缺獨立自主意識,在法律上也不屬于完全行為能力人,將他們直接劃歸為賣淫女,無疑是對幼女的傷害,是對幼女的不尊重,也與事實不想婦女。 邛崍法院首開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強奸罪判決的判例,這不僅呼應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底完全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的表態(tài),而且與社會對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吁相符合,也是回歸法律本意的判決。在對嫖宿幼女行為按強奸罪判決的司法判例已出的情況下,各地法院應當參照這份司法判例,在今后的嫖宿幼女案中,均以強奸罪判決。另一方面,最根本的是,全國人大應當以此為契機,對《刑法》進行修改,徹底廢止嫖宿幼女罪,還嫖宿幼女的強奸行為本源,這刻不容緩。同時,對于嫖宿幼女行為,在以強奸罪判決時,應從重判決,提高嫖宿幼女的強奸行為的起步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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