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15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明年5月1日起實施。對于行政訴訟法自1989年制定以來的這一首次修改,新華社報道簡潔地概括了其重要意義:讓“民告官”更暢通。 所謂行政訴訟,指的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法簡單地說,也就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其保障的是公民合法權益不受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的侵害,同時也為相關行政糾紛提供了司法解決的機制和渠道。按說,有了行政訴訟法,“民告官”案件只要走正常司法程序即可,但在現(xiàn)實中,這條路“走”起來卻梗阻頗多。 媒體報道,行政訴訟法實施過程中,長期普遍存在立案難、審理難、執(zhí)行難這“三難”,難到什么地步?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的多位基層法院行政庭法官表示,“很多行政訴訟案件原告訴狀還沒遞到法院,政府部門‘打招呼’的電話、條子就已經過來了”,由此導致法院立案、審理障礙重重。即使是極少部分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執(zhí)行起來同樣難辦。 相對于“有權有勢”的政府機關,單個公民顯然處于弱勢地位,而現(xiàn)實中“民告官”案件遇到的最大“梗阻”,就在于行政權力的逾位、濫用。應該看到,以立法形式規(guī)定雙方權利義務,保障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這不僅是對弱勢一方的救濟,更重要的是在具體案件中,體現(xiàn)“民”與“官”雙方的對等與公平。保證政府部門手中的行政權力、公共資源、乃至人脈影響,都不能干預和影響司法,這不僅關乎一個個具體案件的公平正義,也事關到每一個普通民眾的權益。 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受到媒體和學界高度評價,就因為其劍指“民告官”案件實際操作過程的一系列難點,回應了社會期待。如明確規(guī)定諸如法院應受理的12種情形,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院立案,不執(zhí)行可拘留行政機關直接責任人等,一個重要出發(fā)點,就是用法律對種種“權力梗阻”進行“清障”,讓行政權力真正在法律的制約下依法辦事,不逾位、不“伸手”。在依法治國的今天,這不僅應當成為法律過細過硬的約束,更應當成為行政機關的自覺。 某些行政機關每每以權力干預和影響司法,說到底源于怕當被告、怕丟面子的心理。應當提醒的是,“當被告”并不意味“出丑”,以法律為準繩厘清是非曲直,這是對“民”與“官”雙方的公平,也是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的考試。尊重法律、依法行事才能使自身“失誤”越來越少;相反,自恃有權、高人一等,甚至覺得“權力比法律管用”,長此以往,只能是錯越犯越多。在法治社會,只有經得起“告”、配合“告”,才能減少“告”。劉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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