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執(zhí)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建議,國務院及有關部門適時研究設立未成年人專門保護機構,統(tǒng)一管理、協(xié)調落實未成年人保護相關工作。 這些年來,家庭、學校、社會等各種環(huán)境下,傷害未成年人的案例層出不窮。雖然各界一再呼吁,但從法律到行動層面,保護未成年人的力度顯然還不盡如人意。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很多地方還沒有專門的機構去統(tǒng)籌負責。 法律法規(guī)存在不健全,再加之沒有專門機構去協(xié)調,不要說日常的保護工作不到位,一旦遇到惡性事件,處置往往也會滯后甚至難以善后。 比如,令人印象深刻的“南京女童餓死家中”事件。去年,南京一名吸毒母親的兩個女兒餓死家中,事發(fā)前相關部門、社區(qū)、公務人員、親友和鄰居都曾有過形式不一的幫助,但最終依然沒有阻止悲劇的發(fā)生。事后人們反思,對于這樣不稱職的母親,本來是可以依法申請撤銷其監(jiān)護人資格的。但問題隨之而來,根據法律規(guī)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可問題是,具體是哪些人員和單位呢? 申請撤銷主體的不確定,顯然容易讓相關法律淪為一紙空文。有法律人士建議,可以借鑒國外經驗,擴大訴訟主體的范圍,比如讓鄰居、團委等個人和機構有權申請撤銷不稱職父母監(jiān)護權。這當然也是值得嘗試的辦法,但不得不提醒的是,中國傳統(tǒng)觀念之下,往往將父母漠視乃至虐待孩子的行為看成“家務事”,出面勸阻已屬不易,要鄰居為此去和那些不稱職父母對簿公堂,更是難上加難。因此,最現實的辦法,或許還是盡快成立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對承擔起訴申請撤銷監(jiān)護權等“得罪人”的事,保護那些處于險境的孩子。 當然,成立這樣的專門機構,也不意味著所有保護未成年人的事,都只要交給該機構去做就行。事實上,國外的經驗表明,保護未成年這樣的弱勢群體,公益組織和社會工作者可發(fā)揮的作用非常突出。國內近幾年也有不少公益組織在這方面表現突出,比如百名女記者發(fā)起的“女童保護”公益行動,也發(fā)揮了相當積極的作用。所以,在成立官方專門機構統(tǒng)籌協(xié)調的同時,如何給民間公益組織和人士,提供各種政策和資源的扶持,讓他們共同參與到未成年人保護中,也值得相關部門思考。 人大建議“適時”研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機構,但基于現實的緊迫,我們更建議將“適時”改為“及時”,早一天行動,就會有多一些的未成年人得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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