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停水停電應慎重
www.fjnet.cn?2013-01-04 07:43? 王 琳?來源:京華時報 我來說兩句
不在行政決定的法內執(zhí)行上下工夫,而另辟路徑去尋找“連坐”,實屬對“法治”的偏離。 近日,一則“廈門城管擴權可停水停電”的消息在網上傳開,引發(fā)了網民熱議。依據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廈門經濟特區(qū)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規(guī)定》(下稱“規(guī)定”),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對在建的違建,“可以書面通知供水、供電單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電”。質疑者認為,這一條款與《行政強制法》相悖。 先看“規(guī)定”的相關表述,“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對在建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可以查封現場、扣押施工工具和強制拆除,并可以書面通知供水、供電單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電。”由此可見,城管停水停電針對的是“違建”,而且只能針對“在建的違建”,還要經過責令程序,在當事人拒不停建或拒不拆除時,城管部門才可通知停水停電。 而《行政強制法》第43條規(guī)定的則是,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霸诮ǖ倪`建”當然不能等于“居民生活”,但這并不表示廈門的“規(guī)定”就是合理、合法的。 且不說對在建的違建進行停水停電也可能附帶影響“居民生活”——在有些特定的地域,居民們邊違邊建,邊建邊違已經成為一種“生活”。就算停水停電只影響違章建設本身,而不影響居民生活,我們也應追問這一執(zhí)法方式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缎姓娭品ā分宰魅绱艘?guī)定,并不單純是為了保障基本“居民生活”的需要,而是要告別“連坐”,還執(zhí)法以本源。 簡言之,《行政強制法》中的禁止停水、停電,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借用這種方法,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行政決定首先應依靠它本身的力量來執(zhí)行,司法強制執(zhí)行則是它最后的保障。供水、供電并不是基于行政決定所產生的行為,而是基于供水、供電合同所產生的民事行為。以供電為例,按照《電力法》,如供電企業(yè)違反此條,給用戶造成損失的,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部門強制企業(yè)中斷服務,這是對企業(yè)自主經營權的粗暴干涉。所謂的“停水停電權”也容易導致權力濫用。當一個地方需要運用“連坐”來推進行政決定的履行時,恰恰說明它的行政決定履行率已經到了非常糟糕的程度。不在行政決定的法內執(zhí)行上下工夫,而另辟路徑去尋找“連坐”,實屬對“法治”的偏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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