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僅14歲的男孩,因為一樁命案,被警方認定為是非法組織“森高社”的大哥,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此前,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一樁故意傷害案引發(fā)了坊間熱議。(9月12日《新快報》)
一個花季少年,卻被認定為非法組織“森高社”的“大佬”,并指揮實施了一場旨在“報復”的群毆行動。這頂與其年齡和能力極不相稱的“帽子”,不僅被其家人指為是“大擺烏龍”,輿論對此也頗有微詞。人們不禁要問:無違法犯罪記錄的“森高社”QQ群算不算“非法組織”?既非創(chuàng)建者又非群成員的林小森緣何竟成了“森高社”的少年“大佬”?
從媒體披露的情況看,警方之所以把林小森認定為“11·6”命案的指揮者和“森高社”的大哥,主要依據(jù)有二:一是“森高社”中的“森”與林小森名字的“森”相同,且當?shù)厝似綍r都叫林小森為“森哥”;二是命案當日“森高社”組織在林家開會,商議報復事宜。事實上,這些認定理由多為牽強附會的“推理”,并無事實依據(jù)。警方僅憑一次群毆事件就把虛擬的“森高社”QQ群定性為實體的非法組織似有不妥;而在沒有弄清林家“聚會”具體內(nèi)容的情況下,僅憑“時間點”的巧合就給予“預謀”報復的判斷也有失草率;更荒唐可笑的是,身為所謂的“森高社”“大佬”,林小森竟既非其創(chuàng)建者又非群成員。而1997年出生的周星星的挺身而出,更讓警方張冠李戴的認定不攻自破:“‘森高社’是我建起來的QQ群,我是群主!”。
筆者以為,透過“11·6”命案,盡管人們可以對警方的定性充滿質(zhì)疑,但事件本身引發(fā)的雙重拷問卻值得關注。
首先,青少年“結伙”犯罪現(xiàn)象蔓延值得警惕。時下,許多家庭都是獨生子女,他們在缺乏兄弟姐妹手足之情的背景下,渴望通過結交“伙伴”尋求情感釋放和安全保護,而好奇、沖動和“仗義”的心理特性,又極易讓友誼的“伙伴”演變成尋釁滋事的“團伙”,尤其是厭學貪玩的孩子,更容易沾染不良習氣而誤入歧途。李雙江在談到兒子尋釁滋事時就曾表示,“兒子現(xiàn)在處于青春期,有逆反心理,太沖動,平時在外面也交了一些不好的朋友”??梢姡⒆咏Y交什么樣的朋友對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和人格形成至關重要。對此,社會和家庭要予以充分關注和科學引導。
其次,如何防止虛擬的QQ群異化為實體的非法組織。隨著信息交流手段日益發(fā)達和便捷,人們往往通過創(chuàng)建各種名號的QQ群以聚集人氣、交流情感,這已成為網(wǎng)絡時代的重要特征。讓虛擬世界成為社會溝通的橋梁和紐帶,讓網(wǎng)絡成為化解矛盾的沾合劑、救贖道德的傳播器,才是社會的需要和人們的初衷。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人們的這種善良愿望卻往往被扭曲和異化。尤其是好奇貪玩、性格可塑的青少年,如果引導不當,“QQ群”很容易成為尋釁滋事的“團伙”而不是“學雷鋒小組”或“志愿者隊伍”。就本案而言,周星星心血來潮創(chuàng)建、眾多青少年好奇參與的“森高社”,最終成為聚集滋事的平臺,背離了“可以和同學好友在里邊聊天,大家有什么心煩的事,有什么好的游戲,都可以在群里交流”的本意。因此,通過引導將“QQ群”發(fā)揮積極正面的作用,成為公平正義的推動力量,應是“11·6”命案帶給社會的重要警示。
- 2011-09-09少年打人事件又被標簽化,悲哉
- 2011-09-0915歲少年何以敢“尋釁滋事”
- 2011-06-24是排查還是制造不良少年
- 2011-06-07少年跳下砸死父親的悲劇或可避免
- 2011-06-01令人憂心的少年肥胖
- 2011-05-31少年廣州說:新公民刷新城市精神
- 2011-05-16“五杠少年” 官場文化中的“童年消逝”
- 2011-05-13以寬容心對待“五道杠”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