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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guī)出借銀行賬戶、通過不正當交易轉移利潤、挪用或者截留應繳收益等,其實根本算不上真正的投資失誤,而只能說是故意違法。換言之,無意或有意的境外投資失誤,完全有可能在7大情形之外大量存在,而被堂而皇之地免予追究責任
經(jīng)過多年醞釀,國資委正式頒布了《中央企業(yè)境外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yè)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兩辦法將于7月1日正式施行?!把肫蠹瘓F成為責任主體,就意味著今后負責人必須要對海外投資失誤‘買單’。”在很多業(yè)內人士看來,這兩份醞釀已久的文件出臺,猶如一把利劍直擊熱情高漲的央企海外投資“軟肋”。
經(jīng)過這些年海外投資的快速增長,特別是金融危機與地區(qū)戰(zhàn)亂的考驗,央企境外資產流失已成為國資保值增值的大敵。僅在2008年金融危機中,就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68家央企曝出114億美元的海外業(yè)務巨額浮虧?!芭哪X袋出項目”等盲目海外投資之所以比比皆是,一個重要原因是:海外投資增值是自己的業(yè)績,可以直接反饋為天價的個人薪酬;投資虧損了卻誰也不用承擔責任,自有“全民股東”予以全額買單。
要加強央企海外投資監(jiān)管,首先必須明確責任主體,建立嚴格的問責機制。在新公布的國資委文件中,央企境外投資出現(xiàn)7大情形就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這被媒體和有關人士解讀為“央企負責人須對海外投資失誤買單”,并將之形容為一把利劍。然而,這更有可能只是人們一廂情愿的美好幻覺而已,因為真正的海外投資失誤,央企負責人不僅不會買單,就算有心買單,動輒幾億美元的投資損失,也是他們所根本買不起的。
一方面,任何投資都不可能只賺不賠,有風險才會有收益,何謂“投資失誤”本身就是非常難以明確界定的。所以國資委對央企境外投資失誤,追究責任也僅限于7大情形,其中,違規(guī)出借銀行賬戶、通過不正當交易轉移利潤、挪用或者截留應繳收益等,其實根本算不上真正的投資失誤,而只能說是故意違法。換言之,無意或有意的境外投資失誤,完全有可能在7大情形之外大量存在,而被堂而皇之地免予追究責任。
另一方面,國資委文件并沒有對海外投資失誤應如何追究責任作出具體說明。這種有籠統(tǒng)規(guī)定、無具體辦法的問責,我們見過的實在太多了,央企負責人對此自然更是心知肚明,所謂震懾因此也就要大打折扣。
說到底,“央企負責人須對海外投資失誤買單”只是一種監(jiān)管的幻覺,事前的權力制衡、事中的程序規(guī)范與事后的問責監(jiān)督,仍然亟待現(xiàn)實的檢驗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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