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第八份修正案,20日開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上進行二讀。與一讀時相比,不但入罪條件放寬了,刑罰也更為嚴苛。
比如危險駕駛罪。一讀時的草案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昨天二讀時變成: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jié)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并處罰金。同時又規(guī)定,如果有醉駕、飆車等行為,并構成其他犯罪的,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兩相比較,取消了“情節(jié)惡劣”才構成犯罪的要件,意味著危險駕駛罪既是一種行為犯 (只要是醉酒駕駛即可成立犯罪),也是一種危險犯 (只要有危害社會的潛在危險即構成犯罪,不需要實際造成后果)。
行人不一定是駕駛員,但駕駛員同時也是行人。因此,該項立法說是出于整個社會的福祉考慮,也不為過。至少有兩種支持的理由:一是酒后駕車造成的嚴重事故越來越多;二是西方國家也多有醉駕入刑的立法榜樣。
立法是一門學問,既要尊重民意,又要適當獨立于民意。什么叫尊重,什么又叫獨立,怎樣算是“適當”的,取決于一時一地一事,換言之,根據(jù)個案各有不同,并無統(tǒng)一標準。一般而言,要制定一項新法律,要設立一個管制人民的新罪名,必須思考這樣幾個問題:一是之前有無相應規(guī)則?二是之前的規(guī)則為何失效(不能解決問題)?三是新的規(guī)則擬解決什么問題?四是憑什么相信新的規(guī)則能夠解決問題?最后是新規(guī)則有無后遺癥?如果這樣看危險駕駛罪的立法,筆者得不出樂觀的結論。
首先,在危險駕駛罪立法之前,已經(jīng)有一套完整的對酒后駕車行為的追究體系。酒后駕車本身屬于行政違法行為,肇事造成嚴重后果的則屬于犯罪行為。不可否認,隨著機動車保有量和駕駛員人數(shù)的雙重增長,酒后駕車的個案呈現(xiàn)上升趨勢,惡性事件也就同比增多。但這并不意味著酒后駕車的社會危險性增大或者說駕駛員的主觀惡性加深(除非酒精的濃度越來越高、飲酒量越來越大或者駕駛員道德上越來越墮落)。
其次,徒法不足以自行。無論行政層面的處罰還是犯罪行為的追究,都必須遵循控方舉證的原則,簡單說就是要抓到才算數(shù)。筆者并不懷疑入罪會帶來某種威懾的效果,但同樣也會增加逃避處罰的動力,由此導致執(zhí)法成本增加。事實上,媒體報道顯示,自從去年加大行政層面的執(zhí)法治理力度后,酒后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數(shù)均比上一年有所減少。也就是說,現(xiàn)行的處罰措施只要認真執(zhí)行,是有效果的。
再次,危險駕駛入刑的后遺癥同樣不可小視。僅舉醉酒駕車為例,根據(jù)有關部門的調查,2009年全國查處酒后駕駛案件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2萬起。一旦醉駕入刑,意味著每年將新增4萬多名罪犯(排除因為入罪威懾所減少的,又加入飆車所增加的,總體上應該出入不大)。大家忽視了一個問題:行政處罰的成本遠小于定罪處刑的成本。偵訊、起訴、審判等一系列流程,尤其是應對飆車的舉證和質證,將消耗大量的司法資源。而這些,原本是只要通過加強行政執(zhí)法就可解決的問題。
刑法新修正案草案剛出來時,筆者就說過這不是一份輕刑化的草案,盡管它揚言要減掉13項死刑罪名。從某種角度講,即使這些都實現(xiàn)了,也比不上危險駕駛入刑對社會的影響大。已經(jīng)疲于應付各種突發(fā)事件的警力,是否能夠有效執(zhí)法;人滿為患的監(jiān)獄和看守所,是否能夠有效監(jiān)管,實在不能樂觀。但是有多少人會想到,這其實沒有必要。
(作者為資深刑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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