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11歲的石獅小女孩小玉(化名)來說,這一年來的遭遇讓她終生難忘——1年前,爸爸突然病逝,緊接著爺爺也撒手人寰,留下她和母親、兩個弟弟相依為命;不僅如此,5個月前,年幼的她竟被人告上法庭,遭索債24萬。(9月15日《海峽都市報》)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面對借款人的離世,判定由一個11歲女孩還債,尚不多見。從法律上來講,“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法官的判決沒錯。我納悶的是,如此重大的債務官司,咋不見任何庭前調解?
《民事調解規(guī)定》第2條規(guī)定: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通過調解實現“無訴”也是我國的傳統(tǒng),有利于保障人與人之間的和諧。有學者總結,與判決相比 ,調解具有自愿性、和解性、協(xié)商性、開放性、靈活性、保密性等八個方面的比較優(yōu)勢。此案中,11歲被告的母親王瓊說,直到女兒被告上法庭,她才知道公公生前還留下這么大一筆債務。但她還是表示:“縱然唯一的房產被拍賣,我也會獨自承擔”,說明這對孤兒寡母的通情達理。這樣的民事訴訟,完全可以通過調解來解決?!叭毕瘜徖砗团袥Q”,顯然有點不近人情。
調解,就是在中間人的主持下,雙方在弄清事實、分清是非責任的基礎上,按照自愿的原則,就分歧的問題、事項,分別作出一定的妥協(xié)、讓步,從而達成一致解決方案的過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對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法官可以建議王瓊賣掉并不是基本生活消費品的車庫,剩下的債務,可協(xié)調按分期付款等。
判決,搬出法律法規(guī)就行。調解,卻需要細致和耐心。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為了追求“公共福利”,增進人類的道德。一起“缺席判決”,即使公平公正,也比不上“同席調解”。今年6月,最高法發(fā)布了《關于進一步貫徹“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強調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等案件前,應在開庭前先采用調解的方式。此案中,法官不僅要為當事人提供一種機會或對話渠道,更有可能成為調解人主動進行調解。實務中 ,很多法官亦贊成采取“和解志向型”的態(tài)度 ,并認為在審前會議中由法官主導 ,積極促進和解才是對付案件數量增加和訴訟延遲的最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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