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魏清安案在內,我對此類荒唐得令人瞠目結舌的冤假錯案始終有一個不解之處:破案的警察是真的無知,確信案件鐵證如山;抑或明知冤枉,但出于破案的功利主義心態(tài),而將錯就錯?倘若刑事警察無知到這種程度,那么,陷無辜者于冤獄豈不是隨時可能發(fā)生的事情?而如果是后者,其危險更是無法想象,簡直讓人夜不能寐。顯然,這兩種假設的后果都是極其可怕的,即便心里無懸事,也怕鬼敲門!
我們有理由相信,警察應當比一般老百姓具備更高的法律素養(yǎng),同時,在破案的時候,還有法醫(yī)等刑偵技術人員支持,認為他們“稍微有一點法律和生物學常識”是完全合理的。但在魏清安案件中——當然還有杜培武、佘祥林、趙作海等苦主——正是常識性的無知導致了駭人聽聞的冤殺,在真兇落網、專案組復查此案時,面對已經被證實的冤案,警方還有人狡辯說,血型鑒定是魏清安的,這個怎么解釋?真是無知者無畏!直到對真兇驗血,發(fā)現(xiàn)其血型也是O型時,警方終于在魏清安用生命演示的這堂生物學常識課中,明白了一個淺顯的道理:具有某種血型的人太多。理論上,用血型鑒定來作為定案的唯一證據,發(fā)生錯誤的可能性就像血型相同的概率一樣高。
有一次,我為了一件小事到轄區(qū)派出所報案,接警的一個年輕警察用了個把小時,翻來覆去寫了未滿一頁紙的筆錄,我接過來一看,語句不通,錯別字連篇,而且與我的陳述大相徑庭。我早已忍無可忍,指著他怒不可遏地說:“你連筆錄都寫不好,還能指望你們給我破案嗎!”扔下筆錄,拂袖而去!
后來看到當地報紙發(fā)布的招錄公務員通告,其中人數最多的就是警察。在學歷要求上,其他公務員必須在大專以上,而警察只需要高中即可。我恍然大悟:為什么那個警察寫不好筆錄?為什么將魏清安送上刑場的刑警會出現(xiàn)常識性無知?是因為我們對他們的要求本身就不高。 (作者系資深媒體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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