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fā)商也好、小區(qū)居民也好、政府也好,不管主體是誰,都只有在和張長福達成協(xié)議的基礎上才能拆遷,如果沒有達成協(xié)議,那就表明開發(fā)商和小區(qū)居民愿意忍受這種不便,或者說不愿意為了消除這種不便而付出應有的代價,在這種情況下張長福是可以理直氣壯地繼續(xù)住下去而不必有任何的愧疚的。
更何況,在這個“釘子戶”的例子當中,情況非常蹊蹺,并不是釘子戶漫天要價達不成協(xié)議。根據(jù)央視《新聞1+1》的報道,實際上張長福一家是非常愿意被拆遷的,而且是主動求著別人來拆遷,而幾年當中沒有任何人來跟他們談拆遷的事情,據(jù)報道是因為開發(fā)商拆遷完其他部分之后,已經完成了項目的建設,住宅和底商都賣完了,開發(fā)商認為這塊地已經不需要了,而據(jù)專家分析,也可能是因為三年前提出的拆遷標準到三年后已經過低,有關政府已經把當初的拆遷款挪用,而現(xiàn)在無法按照目前的拆遷標準來給與補償,所以就拖了下來。
無論事實的真相如何,是釘子戶要價過高,還是開發(fā)商或政府根本就不愿意拆,處理這個問題都不難,因為我們在處理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沖突的時候,已經有可以遵循的原則,即尊重私有產權,我們已經有保護私有財產的憲法和《物權法》,一切按法律辦,就沒有解決不了的問題。最極端的情況也不過是達不成協(xié)議,那就將道路繞一下也就解決了。中國的道路多橫平豎直,而在尊重私權的國家,道路因為私人房屋繞個彎的情況很常見。張長福一家如果真的漫天要價,那就把他晾在一邊,永遠也不拆了,對張長福來說,如果干脆不拆了就損失了改善居住條件和獲得賠償款的機會,他也不能接受??措娨暲锩嫠f的話,他也不愿意在這個簡陋的地方再住下去,盼著住高樓,相信他會在一個合適的補償價格下同意拆遷。
(摘編自鉛筆經濟社陳青藍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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