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遷”也要講道理
“搬遷”只有更加維護房屋所有者利益才具有合理性,也只有合情、合理、合法地“征收”,房屋所有者才需要“搬遷”。要防止政府假“公共利益”來“征收”民房,什么樣的“公共利益”需要人們“搬遷”,應(yīng)該公開透明?!胺孔託w政府了,拆與不拆由政府決定”,這樣的認識是不對的。政府“征收”民房必須有明確的目的,如果改做他用就沒有法律依據(jù),對房屋所有者也一種欺騙。
政府如果因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民房,也應(yīng)該給予合理的賠償。我這里之所以用“賠償”而不是用“補償”措詞,是因為政府不論什么原因征收民房,都會給民眾帶來損失,理應(yīng)賠償。以往那種只給被拆遷者遠不夠買同面積新房的補償做法,顯然不合適。這種賠償應(yīng)該有溢價,誰讓你要“征收”民房呢?這樣做才符合民間“征收”民房的慣例。
筆者以為,變“拆遷”為“搬遷”,主導(dǎo)權(quán)變了,“拆”是外在行為,“搬”是內(nèi)在行為,一字之差,賦予了房屋所有者更多權(quán)利,這一點政府應(yīng)該注意。不能變開發(fā)商“拆”,成政府“征”,而操作過程還同以往一樣,那樣遇到的矛盾也會同以往沒有太大區(qū)別。政府“征收”民房必須符合正義要求,“征收”過程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nèi)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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