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查處出租經適房的3戶業(yè)主,他們竟然都是貨真價實的低收入者,其中一戶業(yè)主伍少榮,因為家庭生活困難,他只能靠出租經適房來緩解月供壓力,而他和妻子則租住在一間只有6平方米的破舊公房里。伍少榮請求政府酌情處理,不要收回房子,但市房管局表示不會法外開恩。
我相信很多人對伍少榮是抱以同情的,盡管他違反了經適房“禁租令”。而且我相信,像伍少榮這樣的經適房業(yè)主并非少數,這可以從經適房只面向低收入家庭,而很多低收入家庭卻買不起經適房的矛盾和尷尬中得到印證。伍少榮們的真實生活狀態(tài),顛覆了我們的固有邏輯,事實說明,我們習慣性地將出租經適房者與騙購經適房掛鉤,很多時候是一種偏見,至少是以偏概全。確實有伍少榮這樣的窮人,他們沒有假冒,沒有騙購,沒有行賄,卻被迫出租了經適房,由此,我們有必要重新審視經適房禁租政策到底合理、必要與否。
為什么要禁止經適房出租呢?因為《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里有明確規(guī)定——但這只是依據,而不是理由,該《辦法》也沒有講禁租的理由。那么,我先來說說允許經適房出租的理由,大致有如下三條。
其一,經適房是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某個家庭能否申請、擁有經適房,唯一的衡量尺度應該是其家庭收入是否足夠低。這就好比吃低保,某個人能否享受低保,只應看其收入水平,而不應看他怎樣過日子,是不是養(yǎng)狗,是不是用手機。低保戶寧愿自己吃得差點、穿得破點,省出錢來養(yǎng)條狗,只要他喜歡,難道不行嗎?經適房也是一樣,對于伍少榮這樣的低收入家庭而言,自己住進嶄新的經適房,可能覺得太奢侈了,他們寧愿自己租破房子住,而要把經適房出租換些租金償還貸款、補貼家用,供孩子上學給老人看病,怎么就不行呢?
其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guī)定,“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可見沒有完整產權是禁止經適房出租的最大理由。但是從道理上講,業(yè)主對經適房沒有完整產權,只意味著他無權擅自將房子賣掉,而業(yè)主對經適房顯然擁有完整的居住權(使用權),將房子出租,其實是將居住權暫“借”給他人,并不涉及所有權讓渡,出租權應該是居住權的延伸。這就好比農民雖不擁有耕地的所有權,卻并不妨礙他們將田地租給別人耕種。
其三,從現(xiàn)實角度看,經適房出租屢禁不止,很多城市都是如此。這事確實很難管,主管部門總不能天天到經適房小區(qū)查房,即使查房也只會查出一大堆“親戚”、“朋友”,或者查出伍少榮這樣貨真價實的低收入者。禁止經適房出租是一種“揪尾巴”的辦法,很難揪得住,那么不妨“抓源頭”,即加大經適房申購者資格的審核力度——想想看,如果把查處經適房出租的精力騰出來,集中到申購者資格審核上去,會不會更有實際成效?況且,經適房出租并不會帶來什么社會危害。
誠然,經適房禁租有防止騙購的初衷,但我們不應忽視這樣一種傾向:越是面向弱勢群體的優(yōu)惠政策,要求往往越是苛刻,附加著很多沒必要的條條框框,讓弱勢群體即使享受到優(yōu)惠政策也難以舒心順暢。禁止低保戶養(yǎng)狗如此,禁止經適房出租亦如此。這種傾向的根源恐怕在于,有關方面沒有把享受優(yōu)惠政策當作是弱勢群體的權利,而是將之視作一種恩賜。 (晏揚)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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