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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新華社報道,在已查明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蹤的河北蔚縣2008年“7·14”特大礦難瞞報案件中,一批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受到處分。經(jīng)張家口市委研究,免去李宏興的蔚縣縣委書記職務(wù),免去祁建華蔚縣縣委副書記職務(wù),責令其辭去縣長職務(wù)。
蔚縣礦難處理的結(jié)果似乎表明,在張家口市委的“研究”中,對李宏興、祈建華兩人做出上述處理,就是給予他們“處分”了。然而,事實果真是這樣嗎?
按照《黨紀處分條例》,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nèi)職務(wù)、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按照《公務(wù)員法》,公務(wù)員的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也就是說,免職和責令辭職根本不是什么處分措施。
李宏興、祈建華兩人作為蔚縣黨政主要負責人,對“7·14”特大礦難瞞報案件負有不可推卸的領(lǐng)導責任,理當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張家口市委既然經(jīng)“研究”,決定“高高舉起”給予兩人處分,就應(yīng)當在警告、撤職等5種黨紀處分形式和警告、撤職等6種政紀處分形式中選取適當?shù)男问剑荒苡貌⒎翘幏中问降拿饴?、辭職“輕輕放下”。
要知道,官員辭職或被免職之后,其原有相關(guān)職級待遇保持不變,官員辭職“一年以上”可以重新任職,被免職后復出任職甚至不受“一年以上”的時間限制。這足以說明,一些地方用免職、辭職“冒充”處分,一方面是為了應(yīng)對輿論的壓力,不得不做出“嚴厲問責”的姿態(tài),實際上卻讓被問責官員免于處分,另一方面,則是為了更加方便快捷地安排被問責官員復出任職,豈有他哉?
以免職、辭職的方式對官員進行“象征性問責”,近年來在許多地方儼然已成為風氣。雖然有關(guān)方面在發(fā)布問責信息時,并未向公眾交代清楚,這些被免職或辭職的官員仍然享受原有的待遇,而且“注定”了一段時間之后就要復出任職,但他們至少還算“誠實”,沒有說對這些官員進行了什么“處分”。相較之下,這次有關(guān)方面對蔚縣書記、縣長僅僅免職、責令辭職,卻聲稱兩人“受到處分”,有關(guān)方面如果不是對法律法規(guī)無知,就是故意要混淆視聽,難逃欺瞞公眾之嫌疑。
用免職、辭職代替處分,這種輕飄飄的“問責”還要玩多久? (新京報)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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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5-11視生命如草芥者 “免職”豈能代替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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