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關于領導干部定期接待群眾來訪的意見》(下稱接訪意見)、《關于中央和國家機關定期組織干部下訪的意見》(下稱下訪意見)、《關于把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見》(下稱化解意見)等三個文件。其中規(guī)定,縣長每月須安排1天接待群眾來訪(詳見4月15日《新京報》)。
中央安排各級政府接訪(尤其是縣領導要每月安排1天接待群眾來訪工作),自然是因為有群眾上訪。有官方數(shù)據(jù)顯示,2005年記錄在案的上訪多達1270萬起,但“只有不到1%的上訪者得到滿意的結果”。面對這樣一個現(xiàn)狀,中央政府和各級政府就只有主動出擊,把問題解決在發(fā)生之前。
為此,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再次轉發(fā)《接訪意見》、《下訪意見》和《化解意見》三個文件,即意在申令各級官員(尤其是縣領導)務必重視群眾上訪工作,真正做到服務型政府、為人民服務的政府,構建一個和諧社會。那么,如何讓這個主動出擊的“政府之拳”擊到實處呢?筆者以為,有兩項工作是必須做好的。
首先,要讓縣領導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的理念。群眾上訪頻密,根源在于一些縣領導沒有把這個理念真正樹立起來。某些縣領導甚至會認為是群眾在“無理取鬧”,對不斷上訪的群眾加以攔截、威懾,甚至是非法拘留。
因此,只有縣領導耐心、細致地了解上訪群眾的真實情況,提出解決方案,并在一定期限內處理妥善,群眾上訪的次數(shù)才可能減少,直至沒有。正如國家主席胡錦濤在“七一”講話中指出的,“群眾利益無小事。凡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和實際困難的事情,再小也要竭盡全力去辦。”接訪作為處理群眾利益糾紛的最直接渠道,稍微沒有做好,雖然直接影響的是群眾對某位縣領導的負面評價,但終究損害的還是政府的形象,影響的是群眾與政府之間的關系。
其次,加強人大代表對接訪工作的監(jiān)督舉報工作,讓處理不妥導致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對縣領導予以責任追究,直至刑事責任追究。既然要看縣領導接訪工作的結果,那就必須有人監(jiān)督,而這項工作如果落在群眾身上,則群眾上訪可能就沒完沒了,所以只有讓人大代表對縣領導的接訪工作予以監(jiān)督,甚至是檢舉、舉報,這些都顯得尤為必要。
如果縣領導不重視“一月一接訪”工作,并導致嚴重后果的,比如干群矛盾激化的,群眾之間矛盾激化的,對縣領導要追究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只有讓縣領導意識到“一月一接訪”工作的重要性,失職的風險系數(shù)很大,才能讓“一月一接訪”工作真正落到實處。(肖隆平)
(責編:劉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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