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會公正取向:優(yōu)化地方政府決策系統的價值訴求。
政府作為社會的最高權威組織,政府決策承當著服務社會整體、維護社會公平、保障社會正義和促進社會公正的倫理和價值責任。
地方政府決策要體現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尊重和保障。地方政府決策要做到社會公正,首先要保證全體社會成員都能夠平等地享有各種權利。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地方政府公共政策中的社會關系安排,要使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集體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達到一種均衡狀態(tài)。
地方政府決策要根據社會中非均衡發(fā)展領域的狀況,構建相應的社會運行機制。要構建“合理的利益協調機制、順暢的社會流動機制、安全的社會保障機制、有效的社會控制機制、敏感的社會預警機制以及有效的矛盾疏導機制”等六大機制,實現社會事業(yè)重點領域如義務教育制度、社會就業(yè)制度、城鄉(xiāng)醫(yī)療衛(wèi)生保險制度、社會救助制度和社會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三、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進程:優(yōu)化地方政府決策系統的機制支撐。
加快地方政府公共決策系統科學化進程。公共決策各子系統應當按照精簡、高效、統一的原則,得到合理配置。要建立科學合理的信息系統,完善信息收集和處理系統,優(yōu)化信息流通、傳遞和利用渠道,保證在決策過程中為決策者提供大量信息作為參考和依據。要遵循科學化的決策程序。
加快地方政府公共決策系統民主化進程。決策中樞要實行民主決策機制。決策要充分發(fā)揮專家和咨詢機構的作用。決策要擴大公民參與的基礎,在諸如地方經濟發(fā)展規(guī)劃、城市建設規(guī)劃、年度財政預算、城市拆遷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重大決策問題上實行公開決策,吸納和聽取民眾意見。
加快地方政府公共決策系統法制化進程。地方政府公共政策應當有憲法和法律依據。地方政府公共決策程序要實行法制化運作。要將決策過程和決策程序以嚴格的法律和規(guī)則形式確立下來,規(guī)避決策過程中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地方政府公共決策應當接受監(jiān)督,承擔法律責任。充分發(fā)揮地方黨組織、人大、政協、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大眾輿論以及公民個體等的監(jiān)督作用,使地方政府決策接受多主體的監(jiān)督和問責。
(作者單位:福建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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