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守護她的權益!
2021-03-11 16:13:31?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婦女能頂半邊天?!北U吓詸嗬恢笔巧鐣P注的焦點,隨著“三·八”婦女節(jié)的臨近,婦女權利再度成為熱點話題。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作為公民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在保障女性權利方面完善了相關規(guī)定。 近日,記者邀請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法院南埔法庭庭長葉綠萱,結合該院辦理的、網(wǎng)友們熱議的等相關案例,聯(lián)系女性生活實際,就平等的民事權利、性騷擾的禁止權、家務勞動補償?shù)取睹穹ǖ洹沸乱?guī)進行深入解讀,以期為廣大女性朋友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新規(guī)① 胎兒的繼承權 胎兒分割父親工傷身亡補償金 《民法典》:胎兒有繼承遺產(chǎn)的資格和權利 在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的一起案件中,周女士與張先生夫婦之子張某某(已故)于2017年12月依法登記結婚。2018年5月,張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間因氯化氫中毒后搶救無效死亡。其生前所在單位賠償張某某親屬一次性工亡補償金、撫恤金、喪葬費共計近130萬元,在處理張某某后事、歸還張某某個人銀行信用卡等時共支出近30萬元。在張某某去世時周女士已懷孕。法院一審判決,張某某的工亡補償金、撫恤金的剩余部分由周女士及腹中胎兒和張先生夫婦共同分割,周女士腹中胎兒的預留份額由周女士代為保管。案件宣判后,張先生夫婦上訴認為,周女士懷孕為編造,被繼承人張某某的工亡補償金、撫恤金剩余部分應由其二人和周女士共有,應依法撤銷一審判決。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二審中周女士提交的出生醫(yī)學證明、住院醫(yī)療費收據(jù)證明了孩子周某某于2019年1月11日出生,一審法院給胎兒預留份額的處理正確?,F(xiàn)周女士與張某某的婚生女周某某已經(jīng)出生,周某某有權與周女士、張先生夫婦共同分割工亡補償金及撫恤金的剩余部分。綜上,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對張某某工亡補償金、撫恤金剩余部分的分割,變更“周女士腹中胎兒的預留份額由周女士代為保管”為“周某某應分割的共有財產(chǎn)由其母親周女士代為保管”。 法官說“典” 葉綠萱法官指出,原《繼承法》對胎兒繼承權的相關規(guī)定為“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除此以外沒有進一步的規(guī)定。而《民法典》第十六條總則編對胎兒利益保護有了更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涉及遺產(chǎn)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倍颊f孩子是母親的心頭肉,保護了胎兒的權利,也是對母親最大的保護。 新規(guī)② 性騷擾的禁止權 公共場所對女性進行性騷擾被判賠償 《民法典》:單位有義務防止、制止性騷擾行為 據(jù)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官網(wǎng)(2020)豫0303民初4517號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王女士與被告楊某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一案,2019年1月31日晚,王女士在馬路上遛狗,楊某酒后經(jīng)過王女士身旁時,用手抓王女士的臀部,并在王女士追趕其過程中又將王女士打傷,造成王女士多處頭部外傷,頭皮血腫肩部損傷腹壁軟組織損傷、頸部軟組織擠壓傷、面部軟組織挫傷、多發(fā)性損傷。此后,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王女士將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楊某與王女士互不相識,楊某的行為給王女士的身心造成損失,其應承擔王女士相應的賠償責任,包含王女士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等。楊某對王女士進行性騷擾,在王女士追趕其過程中又將王女士打傷,給王女士的精神造成傷害,以致王女士被確診為中度焦慮,故其應當賠償王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楊某賠償王女士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6098.52元。 法官說“典” 職場、公共場所性騷擾一直以來困擾著諸多職場女性,此前立法并不明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規(guī)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yè)、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diào)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單位未盡上述義務的,也可能要承擔侵權責任。這條規(guī)定可以說是對女性朋友的一個特別保護。 新規(guī)③ 男方離婚訴權限制 男子在女方終止妊娠后6個月內(nèi)訴離被駁回 《民法典》:男方不能隨便提出離婚 周先生與馮女士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并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后倆人經(jīng)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產(chǎn)生隔閡,導致家庭矛盾激化,周先生遂將馮女士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準予離婚。 法院經(jīng)審查發(fā)現(xiàn),本案的立案時間離馮女士進行引產(chǎn)手術終止妊娠后未滿6個月,周先生不得提出離婚,依法應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應駁回起訴。遂裁定駁回周先生起訴。 法官說“典” 在婚姻關系中,女性常處于劣勢,比較容易受到傷害,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對于男性在婚姻中提出離婚的權利,做了一定的限制。該條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nèi)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nèi),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根據(jù)該規(guī)定,女性正處于懷孕待產(chǎn)的時期,或女性已經(jīng)生產(chǎn),但是還在休養(yǎng)身體的一年時間里,不允許男方提出離婚的要求。此外,女性因為某些意外的原因而流了產(chǎn),或者是因為某些原因而墮胎的,在手術后虛弱的恢復期,男方一樣不允許提出離婚。 因此,像周先生這種在妻子終止妊娠后未滿6個月內(nèi)提出離婚的情況,是會被駁回的。 當然了,在這個特殊的時期,如果是女方自己自愿提出離婚的,那么法律也尊重女方的要求。 新規(guī)④ 家務勞動補償 全職太太離婚時獲5萬家務勞動補償 《民法典》:多做家務一方有權請求補償 近期,北京房山法院適用《民法典》新規(guī)定首次審結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 2015年,陳先生與王女士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雙方開始產(chǎn)生矛盾,并于當年7月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起,孩子一直隨王女士居住生活。2019年,陳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后撤回起訴。2020年,陳先生再度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駁回了陳先生的離婚請求。 2020年10月,陳先生又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孩子歸陳先生撫養(yǎng),并分割共同財產(chǎn)及共同債務。 王女士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離婚。而且,婚后王女士照顧孩子、料理家務,陳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務幾乎不關心也不參與,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財產(chǎn),并賠償其物質(zhì)損失和精神損失共計16萬元。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陳先生與王女士離婚;孩子由王女士撫養(yǎng),陳先生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2000元,享有探望權;共同財產(chǎn)由雙方平均分割。而對于王女士要求的補償款,法院判決陳先生給付王女士家務補償款5萬元。 法官說“典” 在當下的婚姻家庭中,受男主外女主內(nèi)的傳統(tǒng)觀念影響,不少女性承擔著主要的家務勞動。家務勞動雖然不能直接創(chuàng)造經(jīng)濟價值,但其重要性也是不容忽視的,通過家務勞動打理好家庭的一切,減輕了另一方的家務負擔,使其可以安心在外工作,實際上也等于是間接創(chuàng)造了家庭的經(jīng)濟價值。此外,長期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離婚后重新投入社會工作獲取收入常常面臨困難。因此,當婚姻走到盡頭時,家務勞動補償無疑是對于她們家事勞務價值的全面認可和保護。 葉綠萱法官介紹,其實我國原《婚姻法》第四十條對家事勞務付出較多者給予補償已經(jīng)做出了相應規(guī)定,只不過需要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屬于一種有限認可程度?,F(xiàn)實生活中,夫妻簽訂書面分別財產(chǎn)協(xié)議書的少之又少,尤其是結婚多年的老夫老妻。如果沒有一紙書面協(xié)議,原《婚姻法》第四十條就失去了救濟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刪除了關于約定分別財產(chǎn)制的前提條件,將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擴大至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制, 規(guī)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這使得家務勞動補償?shù)倪m用范圍不再受限于約定分別財產(chǎn)制。 上述案例中,法院判決陳先生給付王女士家務補償款,使家務勞動的價值得到了更廣泛的承認和尊重,真正給予了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家庭主婦應有的現(xiàn)實關照。 新規(guī)⑤ 平等的民事權利 外嫁女請求返還房屋征遷補償款 《民法典》:婦女享有平等民事法律地位 小陳系老陳之女。小陳出嫁后未遷出戶口,仍與老陳登記在同一戶籍地。2018年2月,老陳建置的房屋被政府征遷,小陳作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亦被納入動遷人員。根據(jù)相關征遷安置辦法,小陳可獲得70平方米房票使用權益(即購房獎勵金)、臨時安置補助費、生活過渡補助費。老陳作為戶主與政府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書后,領取了該房屋所有征遷補償費用。 小陳認為上述房屋拆遷補償款中有部分應為其所有,多次向老陳催討。但老陳堅持認為根據(jù)農(nóng)村習俗,小陳已出嫁無權分得補償款。父女倆經(jīng)多次協(xié)商無果,無奈之下,小陳于2019年1月訴至泉港法院,請求判決老陳返還其應得的補償款。 審理過程中,經(jīng)承辦法官釋明法律關系,在法官的主持下,父女倆最終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約定老陳給付小陳因房屋搬遷獲得屬于小陳本人所應享有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生活過渡補助費、房票使用權益折價款等共計40000元。現(xiàn)老陳已按約定履行完畢。 法官說“典” 平等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相互之間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他們的合法權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在強調(diào)婦女享有的平等民事法律地位方面,《民法典》在第四條和第十四條分別強調(diào)了包括婦女在內(nèi)的所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和包括婦女在內(nèi)的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的基礎上,又分別在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和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分別強調(diào)了實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和繼承權男女平等。 葉綠萱法官指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nóng)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2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jīng)具有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本案中,小陳雖已外嫁,但其戶口并未隨外嫁遷走,其仍屬于其戶籍所在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成員,享有獲得征收賠償費用的同等權利。為此,小陳被納入動遷人口范圍,其依法享有相應的拆遷補償權益。故小陳請求老陳返還其本人所應享有的房屋拆遷補償款于法有據(jù)。該案中,承辦法官經(jīng)過釋法明理,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順利化解父女之間的積怨,維護家庭和諧,小陳的合法權益也得到保障,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法官后語 婦女享有平等民事法律地位,單位有義務防止、制止性騷擾行為,多做家務一方有權請求補償……這些都只是《民法典》守護女性權益的一個縮影。隨著1月1日《民法典》的實施,女性在婚姻家庭等多方面的權利得到全方位的保護。女性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衛(wèi)自己的合法權益,乘風破浪作生活的主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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