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假酒被查出投案 能否以自首定減刑
2019-11-13 16:25:15?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仁青卓瑪 我來說兩句 |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12日訊 3名女性共同銷售假酒,其中出資最高者反而被判刑期最短,其自動投案情節(jié)是否符合法律定義的自首情節(jié)?近日,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一起金額高達1800萬余元的涉知識產(chǎn)權(quán)案件的一審判決提出抗訴。 2014年10月,林某花、高某英、唐某玲共同出資開設了一家煙酒店,三人為謀取高額非法利益,向陸某貴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大量購進假冒芝華士、皇家禮炮、藍帶等知名國外注冊商標的洋酒,并將假冒洋酒銷售給各種娛樂場所,銷售金額達人民幣1800余萬元。 2017年7月,在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后,高某英、唐某玲、林某花相繼投案。經(jīng)辦檢察官經(jīng)審查認為,三人雖然均有自動投案情節(jié),但并未在到案后第一時間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遂按照法律規(guī)定,未對三人認定自首。 一審法院審理后,單獨認定林某花屬于自首情節(jié),對其判處刑期低于另外兩位同案犯。隨后,鼓樓區(qū)檢察院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同案不同判為由,依法對林某花等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提出抗訴。 今年5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將林某花刑期由有期徒刑5年3個月改判為有期徒刑5年6個月。 案件聚焦 據(jù)鼓樓區(qū)檢察院承辦檢察官介紹,該案件的爭議點在與林某花是否具有自首情節(jié)。 檢察官表示,一審法院認定林某花具有自動投案情節(jié),因此認定為是自首,可以減輕處罰。但根據(jù)訊問筆錄顯示,林某花到案時,公安機關已掌握了其主要的犯罪事實;其在投案后,供述的內(nèi)容與其余兩名犯罪嫌疑人高某英、唐某玲基本相同,隱瞞了關鍵事實,對公安機關的關鍵問題予以沉默。公訴機關認為,在三人均有投案情節(jié)且供述基本一致的情況下,單獨認定林某花系自首會造成“同案不同判”,影響判決公正性。判決認定林某花自首系認定事實錯誤,林某花在共同犯罪中與其他二人承擔的犯罪內(nèi)容比例相等,出資額和犯罪分紅更是最高,因此一審判決林某花刑期低于其他二者屬于適用法律不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檢察官說法 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部主任鄭軍介紹,在涉及知識產(chǎn)權(quán)的案件中,罪名競合的現(xiàn)象時常發(fā)生,就像本案可能存在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競合,兩罪面臨的刑罰相去甚遠,所以罪名認定是否正確至關重要。因此便需要檢察院及時行使對偵查機關的監(jiān)督職能?!耙粚徟袥Q結(jié)果出來后,我們認真予以審查,發(fā)現(xiàn)判決確存在事實認定錯誤,因此,我們通過行使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監(jiān)督權(quán),對確有錯誤的判決提出抗訴。”鄭軍表示。 據(jù)介紹,該院還在從林某花、高某英等人的供述中發(fā)現(xiàn)了銷售上線陸某貴的犯罪事實,依法對公安機關發(fā)出《補充移送審查起訴通知書》,將其追訴到案,最終陸某貴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9個月,并處罰金28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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